个人向个人买房是否有效口头约定借名买房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借名买房,看似方便实惠,实则暗藏风险。当房产证上的名字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房子到底属于谁?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您揭开借名买房背后的法律迷雾,了解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994 年,赵强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购买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并陆续支付 3 万元购房款 。1997 年房屋交付前夕,邻居李华因住房紧张,提出以赵强名义购买该房。出于情谊,赵强同意,并收取李华支付的 6 万元购房款,随后付清剩余 3 万元房款 。房屋交付后,李华入住至今,期间一直承担卫生费、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 。
2021 年,一号房屋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但因购房发票以赵强名义开具,房屋产权登记在赵强名下 。李华多次要求赵强协助办理过户,却遭拒绝。赵强虽认可李华是实际出资人,但提出:因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导致其购买二套房时受限,产生经济损失,要求李华赔偿 100 万元才肯配合过户 。
虽无书面协议,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口头约定若能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资金支付等证据佐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李华全额出资、长期居住,赵强也认可借名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
合同履行原则:借名买房合同成立后,出名人(赵强)负有协助实际出资人(李华)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
物权归属本质:房屋实际出资人享有真实物权,登记仅为公示效力,不能改变房屋真实权属 。赵强以登记对抗李华过户请求,于法无据。
赵强提出的 100 万元赔偿,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若其认为李华存在过错导致自身损失,应另行起诉 。在借名买房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法院判决赵强在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协助李华将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李华名下 。该判决明确了借名买房中出名人的协助义务,保护了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签订书面协议: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房屋权属、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
保留关键证据:保存出资凭证、购房手续、居住证明等,证明实际出资和占有使用事实,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
及时办理过户:满足过户条件后,应尽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防止因政策变化、出名人反悔等因素产生风险 。
诚信履行合同:一旦约定借名买房,应遵守约定,不得借登记名义谋取不当利益或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
借名买房看似简单,实则法律关系复杂。无论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出名人,都需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操作流程。若您在房产交易中遇到类似难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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