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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借名买房”?有风险!2025/6/24购房借款协议个人与个人的关系

  黄哥与农妹系夫妻关系,2013年,两人欲购房,却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于是,萌生了“借名买房”的念头,便找来姐姐和姐夫帮忙。

  姐夫,我们看上一套房子,需要借用你的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实际是我们出钱,以后银行的贷款由我们来还。

  黄哥、农妹和姐姐、姐夫达成口头约定:借用姐姐、姐夫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买房,买房的一切费用均由黄哥与农妹承担。其后,黄哥、农妹通过姐夫的银行账户按时偿还房贷。

  2016年,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姐姐、姐夫。2024年,房贷还完后,黄哥、农妹准备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姐夫却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黄哥、农妹无奈将姐姐、姐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虽不存在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双方在事实上已经达成了“借名买房”合意。从整个购房过程来看,黄哥、农妹不仅是实际出资人,还负责了房屋的装修、缴纳了相关税费,并在外地工作之余不定时居住。且黄哥、农妹提供了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证明已还清涉案房屋贷款。因此,黄哥、农妹主张姐姐、姐夫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二人名下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法院最终判决姐姐、姐夫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黄哥、农妹名下。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购房需谨慎,借名不可行!本案中虽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风险极大,被借名人若将房屋抵债、出售、出租或被查封拍卖,借名人都可能面临无法将房产变更为自己名字的风险。除了以上列举的风险外,还可能发生其他不能预见的风险。因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谨慎购房。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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